(2017)魯0113刑初194號
——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qū)人民法院(2017-8-23)
(2017)魯0113刑初194號
公訴機關濟南市長清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于山東省臨沂市,漢族,初中文化,從事個體,戶籍地臨沂市平邑縣,租住濟南市長清區(qū),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李艷磊,山東惠魯律師事務所律師。
濟南市長清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濟長清檢公刑訴(2017)1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濟南市長清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莊英琦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某某及辯護人李艷磊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濟南市長清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5月30日9時許,被告人林某某駕駛其轎車沿長清區(qū)某某甲路由東向西行至山東某某甲大學門口時,超速行駛,通過人行橫道時未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與前方由北向南通過道路的行人魏某某(女,20歲)相撞,造成被害人魏某某搶救無效死亡。被告人林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林某某打電話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肇事經過,系自首。
林某某所駕駛的轎車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被害人魏某某親屬已在我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雙方自行調解,被告人林某某賠償被害方精神撫慰金9萬元,取得對方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中沒有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證人李某甲的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醫(yī)學尸體檢驗報告書,司法鑒定意見書,調解協(xié)議書,破案經過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林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已取得被害方的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判員 李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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