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35052號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17-11-30)
(2017)京0112民初35052號
原告:張X,男,住北京市通州區(qū)。
原告:張X1,女,住北京市通州區(qū)。
被告:張X2,男,住北京市通州區(qū)。
被告:張X3,女,住北京市朝陽區(qū)。
被告:左X,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3(被告左X之母)。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X、張X1訴被告張X2、左X、張X3確認(rèn)合同效力糾紛一案中,原告張X、張X1自愿申請撤回對被告張X2、左X、張X3的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予原告張X、張X1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五十元,由原告張X負擔(dān)(已交納)。
審判員 周婷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 蘆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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