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滬0115民初35577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6-6-15)
(2016)滬0115民初35577號
原告李某某,女,1984年12月5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委托代理人孫成良,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男,1983年8月8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后,原告李某某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繳納案件受理費(fèi),又未提出司法救助之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訴訟費(fèi)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訴訟費(fèi)用交納辦法〉的通知》第二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審 判 員 戴 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米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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