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滬0115民初35156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6-6-22)
(2016)滬0115民初35156號
原告顧某甲,男,1933年11月7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原告張某某,女,1933年11月22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上述兩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媛,上海李東方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顧某乙,女,1988年3月10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普陀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顧某甲、張某某訴被告顧某乙分家析產(chǎn)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quán)依法處分自己的訴訟權(quán)利。現(xiàn)原告申請撤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顧某甲、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5,20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12,600元,由原告顧某甲、張某某共同負擔。
審 判 員 戴 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米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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