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滬0115民初25161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6-4-14)
(2016)滬0115民初25161號
原告余某某,男,1971年8月13日生,漢族,住上海市長寧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婷,上海市欣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宋曉娜,上海市欣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沈某某,女,1975年3月28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余某某訴被告沈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告余某某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繳納案件受理費,且未提出司法救助之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款和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葛蓓菁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米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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