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滬0115民初16739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6-3-24)
(2016)滬0115民初16739號
原告孫某,男,1981年7月4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委托代理人金松,上海明邁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作,上海明邁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程某,女,1981年8月24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委托代理人顧宏杰,上海市國鑫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孫某訴被告程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告孫某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繳納案件受理費(fèi),且未提出司法救助之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和《訴訟費(fèi)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款和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葛蓓菁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米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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