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滬0115民初13266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6-3-15)
(2016)滬0115民初13266號
原告歐某某,男,1974年12月22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告何某,女,1975年2月26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本院在受理原告歐某某與被告何某離婚糾紛一案后,原告歐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nèi)預(yù)交案件受理費,也未向本院提出緩交之申請。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和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審 判 員 金 鳴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葉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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