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045號(hào)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6-6-16)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045號(hào)
原告錢某甲,女,1958年3月9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法定代理人趙某某(系原告之子),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告錢某乙,男,1955年10月11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錢某甲與被告錢某乙法定繼承糾紛一案中,原告錢某甲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dāng)理由未按時(shí)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fèi)人民幣1,050元,減半收取計(jì)人民幣525元,由原告錢某甲負(fù)擔(dān)。
審 判 長(zhǎng) 金宇杰
代理審判員 葛蓓菁
人民陪審員 方文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徐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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