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032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5-11-11)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032號
原告楊某,女,1984年1月28日生,漢族,住上海市黃浦區(qū)。
委托代理人胡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張某,男,1983年6月27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委托代理人時瑞芳,上海科尚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楊某訴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本案需要調(diào)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六)項(xiàng)、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xiàng)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訴訟。
審 判 員 宣志鴻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馮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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