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滬0104民初13754號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2016-6-20)
(2016)滬0104民初13754號
原告蘇某某,女,漢族,住上海市徐匯區(qū)。
被告宗某某,男,漢族,住上海市徐匯區(qū)。
原告蘇某某與被告宗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6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蘇某某、被告宗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蘇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14年5月20日登記結(jié)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不求上進,對家庭沒有責任感,經(jīng)濟上未能承擔起作為丈夫的責任。被告習慣性離家出走,婚后21個月的時間中,雙方分居長達5個月。原、被告之間沒有正常的夫妻生活,被告還有家庭暴力的傾向。在原告沒有工作的期間,被告對原告沒有任何補貼,對原告的生活漠不關(guān)心,并跟很多親戚朋友宣揚要跟原告離婚。被告喜歡撒謊欺騙,符合臆癥型人格的表現(xiàn),被告還有畸形精子癥,表現(xiàn)方式是性冷淡。自2016年2月19日被告離家出走后至今未回,雙方正式分居。原告認為雙方感情已經(jīng)破裂,要求法院判決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guān)系。
被告宗某某辯稱,對原告陳述的結(jié)婚登記情況和生育情況沒有異議。因為原告經(jīng)常侮辱被告及被告家人,被告出于自尊心無法在家里繼續(xù)生活,故多次離家出走。被告一直把原告當成自己的親人,因為遷就原告被告改變了很多,雖然被告偶爾比較貪玩,但每天回家都做飯打掃屋子;楹蠖朔蚱奚钍潜容^少,主要原因是原告經(jīng)常用辱罵性的言語吵架,被告心理上難以跟原告有夫妻生活。被告沒有家庭暴力的行為,吵架的時候雙方都有動手的情況,原告還在被告身上留下傷痕。雖然原、被告之間存在諸多問題,但不是無法解決的。2016年2月19日被告出走后,還通過微信與原告聯(lián)系。被告認為二人夫妻感情沒有達到破裂的地步,故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5月20日登記結(jié)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于2016年2月19日分居至今。
審理中,由于雙方對是否離婚意見不一,致調(diào)解未成。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雙方對彼此的性格、習慣已有所了解,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雙方近年來產(chǎn)生了一些矛盾,但雙方均應(yīng)采取冷靜、理性的方法予以解決。在今后的生活中,雙方都應(yīng)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諒互讓,相互信任,加強溝通與交流,在夫妻關(guān)系的改善問題上做出更進一步的努力。原告未提交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原、被告的感情確已破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蘇某某要求與被告宗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計100元,由原告蘇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陸 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張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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