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滬0104民初12396號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2016-6-27)
(2016)滬0104民初12396號
原告陳某甲,男,漢族,住上海市徐匯區(qū)。
被告鮑某某,女,漢族,住上海市徐匯區(qū)。
原告陳某甲與被告鮑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湯惠根獨任審判,于2016年6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甲、被告鮑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陳某甲訴稱,雙方于1998年2月經(jīng)人介紹相識戀愛,1999年6月18日登記結(jié)婚,2000年9月1日生育一子陳某乙。由于雙方婚前了解不夠,對各自的生活習慣沒有足夠的了解和適應,在婚后的夫妻生活中逐漸產(chǎn)生矛盾和糾紛,特別是在兒子的學習和生活上,雙方的意見完全不同,被告常常因兒子幼小調(diào)皮,用暴力及語言訓斥兒子。另外,雙方的夫妻生活并不和諧。近年以來,原告多次發(fā)現(xiàn)被告在對外交往過程中不注意自身行為,有影響夫妻感情的事實發(fā)生。雖然原告多次規(guī)勸,但被告仍然我行我素,置之不理,嚴重地影響了夫妻感情,F(xiàn)雙方雖共處一室,但幾乎沒有溝通,對兒子的教育和成長不利。原告曾于2015年2月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未獲支持,之后夫妻關(guān)系沒有任何改善,F(xiàn)雙方的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無和好可能,簡單的維系婚姻只會增加雙方的痛苦,故原告要求和被告離婚。離婚后,兒子陳某乙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2,500元,婚前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婚后財產(chǎn)依法分割。
被告鮑某某辯稱,對原告所述的雙方相識戀愛、結(jié)婚登記、生育子女的情況均無異議。原告喜歡孩子,但是不能溺愛孩子。被告對孩子急躁,是因為原告不管孩子,但被告沒有對孩子采取暴力。雙方對孩子教育存在分歧,可以及時消除。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未獲支持后,雙方感情正常,被告沒有再出去和同事聚餐等。被告帶著孩子去西班牙玩,給原告及家人帶了禮物,原告去香港,詢問被告要帶何種手機等,因此,雙方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故被告不同意,也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撫養(yǎng)。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陳某甲與被告鮑某某于1999年6月18日登記結(jié)婚,于2000年9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陳某乙;榍、婚后,雙方感情尚好。近年來,原告認為被告感情轉(zhuǎn)移等,致夫妻不睦。原告曾于2015年4月向本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未獲準許。之后,夫妻感情未有明顯改善,F(xiàn)原告再次以訴稱中的理由起訴來院,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則不同意離婚。
審理中,因雙方對是否離婚意見不一,致調(diào)解不成。
上述事實,除當事人陳述外,另有結(jié)婚證、出生醫(yī)學證明、本院的(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2305號民事判決書等證據(jù)證實,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應予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共同生活了十幾年,并育有一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來,雙方在教育子女的方式、方法上意見分歧,在被告與其他異性交往的問題上產(chǎn)生矛盾,影響了夫妻感情。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未獲準許后,被告努力改善夫妻感情,對此,原告應予以理解。只要雙方均能夠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以維護穩(wěn)定的婚姻家庭關(guān)系為重,相互尊重與包容,相互理解,及時溝通,妥善處理子女教育中的意見分歧,夫妻關(guān)系還是有望改善的。由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陳某甲要求與被告鮑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計100元,由原告陳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湯惠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胡曙元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