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602刑初1號
——吉林省白石山林區(qū)基層法院(2016-1-26)
(2016)吉7602刑初1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白石山林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衣某甲,出生于吉林省敦化市,住吉林省蛟河市。因涉嫌犯盜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審。
吉林省白石山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白檢刑訴字(201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衣某甲犯盜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白石山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云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衣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2月16日至12月21日期間,衣某甲為自己燒柴,在吉林省白石山林業(yè)局白石山林場26林班11小班國有林內,用手鋸和油鋸盜伐楊樹、色樹等枯立木10棵,截成40厘米長木段,在裝運時被公安機關抓獲。經檢驗:衣某甲盜伐林木核立木材積4.0004立方米。
上述事實,被告人衣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物證油鋸、手鋸,書證抓獲經過,證人衣某乙的證言,白石山森林公安分局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林木伐根檢尺野帳、現(xiàn)場勘查照片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衣某甲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guī),擅自砍伐國有林木,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伐林木罪。白石山林區(qū)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衣某甲構成盜伐林木罪的指控成立。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shù)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笨紤]到被告人衣某甲系為自家燒材,所砍伐的林木均為枯立木,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xiàn),已刑滿釋放多年,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被告人衣某甲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衣某甲犯盜伐林木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在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10日內繳納。)
二、作案工具油鋸一臺、手鋸一把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長春林區(qū)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西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郝春游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