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602刑初9號
——吉林省白石山林區(qū)基層法院(2016-6-2)
(2016)吉7602刑初9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白石山林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某,出生于山東省平度市,住吉林省蛟河市。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武景剛,吉林千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吉林省白石山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白檢刑訴(201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白石山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云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某及其辯護人武景剛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8月25日下午,吳某某在雙山林場基建屯與鄰居王某某因瑣事發(fā)生口角,雙方在吳家院中發(fā)生廝打,吳某某用拳頭將王某某面部打傷,后被鄰居拉開。王某某被送至蛟河市人民醫(yī)院治療。經(jīng)法醫(yī)鑒定:傷者王某某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之損傷屬輕傷二級。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歸案情況說明、證明,證人苑某某、沈某某、李某某、馬某某的證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白石山森林公安分局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照片和蛟河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的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故意非法損害王某某的身體健康,致王某某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白石山林區(qū)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吳某某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指控成立。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笨紤]到本案系因鄰里糾紛引發(fā),被害人王某某有一定過錯,被告人吳某某能夠賠償被害人王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民事部分雙方已和解,被害人王某某對被告人吳某某表示諒解,不追究被告人吳某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對被告人吳某某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吳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長春林區(qū)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西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書記員 李 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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