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刑初30號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1-26)
(2016)吉0581刑初30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某,男,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海龍鎮(zhèn);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qū),?016年1月15日被本院繼續(xù)取保候?qū)彙?br>
梅河口市人民檢察院以梅檢刑檢刑訴(2016)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盜竊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理,于2016年1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梅河口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許多、郭世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梅河口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2月8日7時許,被告人黃某某趁在其朋友楊某家居住之機,將楊某放在炕上的一部oppo手機及現(xiàn)金人民幣400元盜走,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2699元。案發(fā)后,黃某某家人對楊某進行了賠償。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本院提起公訴,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黃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基本一致。
另查明,黃某某在其母陪同下于2015年12月14日到當?shù)嘏沙鏊栋,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br>
上述事實,有法律手續(xù)、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手機銷售單據(jù)、被告人指認現(xiàn)場照片、扣押清單、辦案說明、收條及視聽資料予以證實,以上證據(jù)來源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經(jīng)質(zhì)證被告人黃某某均無異議,能夠充分證明本案事實,本院予以確認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其母親陪同下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從輕處罰;其家屬代其返還贓款并獲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jù)被告人黃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某犯盜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六千二百元(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甘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丁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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