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刑初31號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3-16)
(2016)吉0581刑初31號
公訴機(jī)關(guān):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6年3月9日出生,朝鮮族,文盲,無職業(yè),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現(xiàn)住梅河口市;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5年7月12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于2016年1月5日被本院繼續(xù)監(jiān)視居住。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1月5日以梅檢刑檢刑訴(2016)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1月23日死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終止審理。
本裁定送達(dá)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王光慶
審判員 侯 良
審判員 甘 甜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員 金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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