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刑初156號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6-12)
(2016)吉0581刑初156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中共黨員,無職業(yè),住梅河口市;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16年4月14日被本院繼續(xù)取保候審。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檢察院以梅檢刑檢刑訴[2016]1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經審查于同日受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5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梅河口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夏琳莉、王欣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梅河口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2月28日1時許,被告人王某駕駛吉XXXXXX號現代轎車,沿303線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梅河口市福民街張家村附近時,將站在路邊的行人季某某撞到。經檢驗,王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7.11㎎/100ml。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當庭認罪。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基本一致。
另查明,王某賠償季某某2.7萬元,并獲得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法律手續(xù)、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戶籍信息、到案經過、情況說明、駕駛人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理化檢驗鑒定書及視聽資料等在卷證據予以證實,以上證據形式及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在庭審中均經過被告人質證且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足以認定本案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致一人受傷,酌情從重處罰;其積極賠償被害人,當庭認罪,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悔罪表現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已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實際執(zhí)行期限以執(zhí)行通知書為準。)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 王光慶
審判員 侯 良
審判員 甘 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員 王曉玉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