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刑初81號
——吉林省遼源市龍山區(qū)人民法院(2016-3-14)
(2016)吉0402刑初81號
公訴機關遼源市龍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關圣沿,住遼源市。曾因犯詐騙罪于2007年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6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遼源市看守所。
遼源市龍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龍檢公訴刑訴(2016)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關圣沿犯詐騙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龍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關圣沿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關圣沿于2015年4月至6月間,在本市七一村東盛養(yǎng)老院內謊稱能夠為被害人辛某某辦理相關信訪事宜及為其父親看病急需用錢為由等手段,先后多次騙取被害人辛某某共計人民幣65000元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害人辛某某陳述,證實其曾在上訪過程中認識了龍山區(qū)信訪局工作人員關大力(關圣沿),2015年4月至6月期間,在七一村東盛養(yǎng)老院,關大力以個人用錢、幫助其辦理北京上訪事宜、父親有病需要換肝用錢等名義分七次在其手中拿走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65000元。2015年6月初,其給駐京辦事處打電話問其上訪一事,知道被騙,之后去龍山區(qū)政府找關大力,信訪局工作人員說他兩年多沒上班了,遂到公安機關報案。
2、證人周某某證言,證實關圣沿是其兒子,關圣沿的父親患有肝硬化,但沒有進行過換肝手術。至案發(fā)關圣沿已經(jīng)一年多沒有和家里聯(lián)系了。
3、辨認筆錄,被害人辛某某辨認關圣沿。
4、抓獲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關圣沿于2016年1月5日被抓獲。
5、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關圣沿前科情況。
6、被告人關圣沿供述,證實2011年在站前街道負責接待信訪工作時認識辛某某。2014年7月份開始不上班,2015年1月份被單位開除,在家買彩票錢都輸了,無經(jīng)濟來源。知道辛某某手里有錢,在2015年4月至6月,在壽山鎮(zhèn)政府對面養(yǎng)老院,以借款、幫助辛某某辦上訪事宜,父親看病換肝用錢等名義共計騙取辛某某人民幣65000元,至案發(fā)無返贓能力的事實。
綜上,被告人關圣沿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供認,并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抓獲經(jīng)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證明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關圣沿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第五十二條罰金數(shù)額的裁量、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關圣沿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至2021年1月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班曉偉
人民陪審員 王 偉
人民陪審員 蘇奎華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郭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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