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刑初8號
——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2016-1-25)
(2016)吉0302刑初8號
自訴人杜某某,男,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漢族,現(xiàn)住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波,吉林言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裴海波,吉林言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池某某,男,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現(xiàn)住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qū)。
自訴人杜某某以被告人池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訴。本院在審理過程中,自訴人杜某某自愿申請撤回對池某某的刑事自訴。
本院認為,自訴人杜某某的撤訴申請意思表示真實,內(nèi)容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自訴人杜某某撤回對被告人池某某的刑事自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五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上訴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張英男
審 判 員 李 響
人民陪審員 王建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婁思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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