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刑初27號
——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2016-3-29)
(2016)吉0302刑初27號
公訴機關四平市鐵西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戶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鐵東區(qū),捕前住吉林省四平市鐵東區(qū)。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執(zhí)行逮捕,F羈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四平市鐵西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四西檢刑檢刑訴(2016)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四平市鐵西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謙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1月16日12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機件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沿303國道由東向西超速行駛至事故地點,由于車速過快,采取緊急制動時將坐在副駕駛位置上的魏某某甩出車外,未等落地,該車前保險杠右側又將魏某某撞傷,后經搶救無效被害人魏某某死亡。被告人劉某某在現場等候處理。
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宣讀、出示了下列證據:1.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2.證人王某某的證言;3.司法鑒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理化檢驗報告、尿樣毒品檢驗報告、現場勘驗檢查筆錄、事故現場照片、死亡證明、歸案經過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交通道路法規(guī),超速行駛,造成他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法庭審理時,被告人劉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16日12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車內安全帶設施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沿303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379KM處,因車速過快且臨近測速點,劉某某采取了緊急制動,坐在該車副駕駛位置上的魏某某因慣性撞破前風擋玻璃后甩出車外,未及落地又與該車前保險杠右側相撞致傷,后被送往醫(yī)院搶救。魏某某經搶救無效于2016年1月3日死亡。經四平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魏某某系因車禍致重度閉合性顱腦損傷而死亡。
經本院主持調解,被告人劉某某的家屬分別與被害人魏某某的家屬王某某、魏某達成和解協議,劉某某家屬賠償王某某、魏某醫(yī)療費等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叁萬元,王某某、魏某分別對劉某某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不再追究劉某某的刑事、民事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并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當庭舉證、質證的公安機關受案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車輛檢測鑒定,理化檢驗報告,死亡原因鑒定,扣押清單,戶籍證明,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駕駛證信息,魏某某死亡證明,被告人到案經過,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現場勘驗筆錄,交通事故現場照片,另有和解協議、諒解書、收條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超速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某家屬積極向被害人魏某某家屬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得到魏某某家屬的諒解,依法可對劉某某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確有悔罪表現,對其判處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且所在社區(qū)同意監(jiān)管,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第七十二條緩刑、第七十三條緩刑考驗期限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上訴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李 響
人民陪審員 祝永麗
人民陪審員 王建偉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殷 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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