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8民初12號
——黑龍江省伊春市美溪區(qū)人民法院(2016-2-29)
(2016)黑0708民初12號
原告張X海,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現(xiàn)住黑龍江省伊春市美溪區(qū)。
被告王X,男,漢族,無職業(yè),現(xiàn)住黑龍江省伊春市美溪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X海與被告王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張X海因找不到被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張X海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張X海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負(fù)擔(dān)。
審判員 胡金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李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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