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7刑初1號
——黑龍江省鶴崗市興山區(qū)人民法院(2016-1-25)
(2016)黑0407刑初1號
公訴機關(guān)鶴崗市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XX,男,漢族,無文化,無職業(yè)。2015年10月27日因涉嫌危險駕駛被鶴崗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決定取保候?qū)彙?br>
鶴崗市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鶴興山檢訴刑訴(201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XX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鶴崗市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趙智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XX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5年10月4日17時30分,被告人楊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無號牌巴山牌110型兩輪摩托車,由北向南行駛至興山礦小火車站時,駛?cè)氲缆纷髠?cè),與劉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無號牌金愛馬牌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楊XX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鶴崗市刑事技術(shù)支隊對楊XX靜脈血中乙醇含量檢驗,檢測出乙醇含量為183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楊XX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不作辯解。并有書證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被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證人王XX、李XX、劉XX、高XX、劉XX、劉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楊XX的供述和辯解;鶴崗市公安局刑事技術(shù)支隊鑒定意見書、黑龍江駿博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鶴崗市公安交巡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jù)加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XX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鑒于被告人楊XX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故對其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XX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于洪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錢 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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