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5刑初15號
——黑龍江省鶴崗市興安區(qū)人民法院(2016-4-18)
(2016)黑0405刑初15號
公訴機關(guān)鶴崗市興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孟xx,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無職業(yè)。2016年1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取保候?qū)彙?br>
鶴崗市興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鶴興安檢刑訴(2016)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孟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鶴崗市興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謝麗梅,被告人孟xx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6年1月5日14時許,被告人孟xx駕駛黑H854xx號”歐曼”牌重型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鶴崗市興安區(qū)翔鶴橋東北側(cè),因其在未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倒車,與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酒后駕車的被害人趙xx(男,35歲)駕駛的無號牌電動三輪車(由南向北行駛)相撞,造成趙xx受傷,趙被送往醫(yī)院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趙xx符合交通事故中致顱腦損傷死亡。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孟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趙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本案民事賠償部分雙方已達成協(xié)議,即由被告人孟xx一次性賠償被害人趙xx家屬因趙傳磊死亡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項費用共計人民幣482,01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鶴崗市公安交巡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戶籍證明、協(xié)議書,證人谷xx、萬xx等人的證言,鶴崗市公安局刑事技術(shù)支隊鑒定書、黑龍江駿博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痕跡檢驗鑒定意見書,鶴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現(xiàn)場勘查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孟xx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違章駕駛機動車,致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應(yīng)予懲處。鶴崗市興安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正確。鑒于被告人孟xx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積極賠償被害方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諒解,可對其從輕處罰。
根據(jù)本案的事實、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孟x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楊忠興
代理審判員 沈會豐
代理審判員 索建國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莊緒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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