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1刑初20號
——黑龍江省拜泉縣人民法院(2016-3-24)
(2016)黑0231刑初20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拜泉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男,戶籍日期是1970年10月17日出生于黑龍江省xx市,漢族,無文化,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xx市xx鄉(xiāng)xx村xx組。1980年12月8日因犯盜竊罪被海倫縣(現(xiàn)海倫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11月19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拜泉縣看守所。
拜泉縣人民檢察院以黑拜檢訴刑訴(2016)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因案情需要于2016年2月28日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拜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海軍、書記員劉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拜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10月份某日,被告人劉某某在xxx自治區(qū)xxx鎮(zhèn)打工期間對付某某謊稱其本人要回xxx煤礦當副礦長,并應付某某要求答應為付某某的女婿丁某某介紹工作。2015年11月4日、10日劉某某以找工作需先行交付押金的名義,從丁某某處共騙取人民幣11300.00元(本文幣種均為人民幣),所得贓款被其揮霍掉。
經偵查,被告人劉某某于2015年11月19日被扭送至拜泉縣公安局興農鎮(zhèn)派出所。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向本院提出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的量刑建議。
被告人劉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對量刑建議無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14日,被告人劉某某在去往xxx自治區(qū)xxx鎮(zhèn)的火車上遇見了楊某某,經過協(xié)商劉某某同意去給楊某某打工。在給楊某某打工期間認識了付某某,其對付某某謊稱其本人要回xxx煤礦當副礦長,并應付某某要求答應為付某某的女婿丁某某介紹工作。2015年11月4日、10日劉某某以找工作需先行交付押金的名義,從丁某某處共騙取人民幣
11300.00元,所得贓款被揮霍掉。2015年11月19日被害人丁某某將劉某某扭送至拜泉縣公安局興農鎮(zhèn)派出所。
另查明,劉某某現(xiàn)有戶籍檔案是1970年10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但實際是1960年10月17日出生,海倫縣(現(xiàn)海倫市)人民法院關于劉某某盜竊罪的卷宗記載劉某某1980年是20歲。劉某某刑滿釋放時重新登記戶口時誤將1960出生的日期登記成了1970年,即現(xiàn)在的戶籍檔案年齡。
上述事實,有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物證
信用卡拍照,證實被害人丁某某將11300.00現(xiàn)金匯到劉某某信用卡的事實。
書證
戶籍證明,證實劉某某自然身份情況。
內蒙古xxx森林公安中心派出所出警經過,證實丁某某
在內蒙古xxx鎮(zhèn)向當?shù)嘏沙鏊鶊蟀傅氖聦崱?br>
3.海倫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一份,證實劉某某于1980年12月8日因犯盜竊罪被海倫縣(現(xiàn)海倫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4.xx市公安局證明材料,證實劉某某在轄區(qū)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拜泉縣公安局xx派出所說明一份,證實劉某某具有社會危害性。
5.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存取款憑條、存取款憑條回單、交易明細帳,證實劉某某詐騙的資金流向。
6.海倫市人民法院卷宗復印件,證實劉某某1980年20歲。
(三)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某證言證實:丁某某是其丈夫。2015年7月份,劉某某跟其母親付某某說要去xx山當副礦長,10月份上班。其就和付某某說讓給丁某某找點活。過了幾天其母親碰見劉某某就把這件事說了,劉某某說我都當上副礦長了,安排一個人還不行么,怎么也讓丁某某一年賺20萬,從11月份到過年也能賺三四萬的。2015年10月28日,其母親打電話說劉某某回海倫了,劉某某跟礦長說好了讓丁某某往井下運工具,其說天太冷了不行。2015年11月3日,其母親打電話說劉某某11月1日回礦上上班,跟礦長定了讓丁某某給他記賬,一個月開一萬五左右,再加上取工具票子,還能漲三千塊錢工資,但是得交一萬五千元押金,人可以晚兩天過來,但是錢必須在2015年11月4日之前打到他卡里。其說家沒有錢,其母親又給劉某某打電話,過了一會,其母親又打電話說劉某某給墊上五千,但一萬元得咱們自己出,其就要了劉某某的卡號,2015年11月4日丁某某在興農信用社將一萬元錢匯過去了,他們約好8日讓丁某某去。后來劉某某又說找了一個付煤的活,還是要交押金,其說沒錢,劉某某就打電話一直催,其就在拜泉縣信用社匯了一千三百元錢。一共被騙了一萬一千三百元錢。
2.證人劉某甲證言證實;其不認識劉某某,聽說他在大楊樹給其大姨夫楊某某放馬。劉某某說他要上xx山當副礦長,可以幫助丁某某找工作,但是前提是必須先交一萬五千元押金,劉某某先幫墊付五千,剩下的由丁某某自己籌集打給劉某某。于是丁某某就把一萬塊錢打給了劉某某。又過了三四天,劉某某打電話說有一個付煤的活,要丁某某找人一起去,介紹其去,其在家收地暫時去不了,丁某某說不來就沒有位置了,要不就先把保證金交上,先匯一千三百元錢,就這樣丁某某讓李某某匯了一千三百元錢。匯完一兩天之后,劉某某打電話說煤礦瓦斯爆炸了,工作的事過幾天再說,又過了幾天劉某某的電話就打不通了,丁某某知道被騙了。2015年11月18日下午12時許,丁某某說劉某某在大楊樹被找到了,讓其跟他一起去,于是其就開車拉著丁某某、丁某甲去了大楊樹,找到劉某某后,他們把劉某某扭送到當?shù)亓謽I(yè)派出所,該派出所民警告訴回拜泉縣立案,于是就把劉某某拉回拜泉縣了。
3.證人楊某某證言證實:其和丁某某是連襟關系。劉某某以前給其放過馬,我們是在火車上認識的,他要找工作,其就讓他來放馬。2015年11月份的一天丁某某說劉某某給他找個活,差一千三百元錢,問劉某某這人怎么樣,其說他給我放馬,不喝酒,不會打麻將,具體不了解,能行嗎。劉某某也給其打過電話,說丁某某工作就差一千三百元錢了,問其能不能給匯過去,非常著急。之前丁某某給劉某某匯一萬塊錢的事其也知道,是丁某某跟其說的。劉某某給其放馬的時候還丟了一匹馬。
4.證人李某甲證言證實:丁某某是其姑爺,楊某某是其侄女女婿。劉某某是給楊某某放馬的。2015年11月初的一天,劉某某來其家吃飯,說要去一個礦上當副礦長,還有七八萬的股份,能辦工作。之后劉某某就和其老伴付某某聯(lián)系了,因為其耳朵背,具體怎么回事其不知道,其就知道丁某某給劉某某匯過兩次錢,一萬多元,之后就聯(lián)系不上劉某某了,后來知道劉某某被抓起來了。
5.證人付某某證言證實:丁某某是其姑爺,楊某某是其侄女女婿。劉某某是給楊某某放馬的。2015年10月份的一天,劉某某來其家吃飯,說要去鶴崗辦退休,然后去xx山當副礦長,三年的合同,一個月十萬元工資,其說讓他幫丁某某找個工作,劉某某同意了,是在井下干活。10月26日劉某某走了,28日給其打電話說到鶴崗就給丁某某找工作,29日劉某某給其打電話說找到活了,說往井下拉鐵,其說丁某某身體不好干不了,就拉倒了。11月1日劉某某又給其打電話讓丁某某來,給他報表,一個月一萬五,其說不行吧,能有這好事嗎,劉某某說讓問問丁某某,后來丁某某不同意去。晚上劉某某又打電話說給三個庫房付貨,一個月一萬八,然后其給姑娘李某某打電話,其姑娘說不去。后來劉某某打電話說讓丁某某來吧,交一萬五千元的押金,他先給墊上了五千,其也動心了,就讓丁某某給劉某某匯了一萬塊錢。劉某某后來給其打電話說有一個付煤的活,一個月九千,其看活不錯,就給李某某打電話想讓其外孫子去,其外孫子因有一萬五千元的押金,沒有同意去,其說不管了,后來劉某某說他給墊上錢了,就差一千三百元了,其說管不了,劉某某就把丁某某的電話要去了,之后他們就自己聯(lián)系了。當時劉某某匯款的卡號是其告訴丁某某的。后來其聽說丁某某給劉某某匯了一萬一千三百元錢,聽說劉某某把錢都揮霍了。
(四)被害人的陳述
被害人丁某某陳述稱:2015年11月4日,其岳母付某某給其打電話說在大楊樹認識一個叫劉某某的,之前在其姐夫楊某某那里放馬了,說劉某某11月1日去xx山當副礦長,其岳母說劉某某答應給其找個工作,給他記賬一個月一萬五千元工資,說礦上規(guī)矩先交一萬五千元的押金,交完錢去黑河公正,一個月以后把押金給退回來,其就問岳母這事準不準,其岳母說準,說劉某某還要借給其姐夫二十萬呢。其就去xx鄉(xiāng)李某乙的豆點,取完錢其回家問媳婦李某某這事行不行,其媳婦讓把錢打過去。其就去了興農鎮(zhèn)信用社打了一萬塊錢到劉某某的賬戶(6235xxxxxxxxxxxxxxx),錢打過去之后其就告訴劉某某了,劉某某讓其6號去嫩江,到時候他去接。在2015年11月5日下午其岳母給其帶話說劉某某打電話讓找一個付煤的,一個月九千工資,說押金還是一萬五,還是劉某某先墊付了五千元錢,其就說這不是騙子么,其讓岳母問問把錢帶去行不行,在這期間其媳婦問劉某甲去不去煤礦干活,劉某甲不去,其就和岳母說這錢不能打,先看看這個人,我們定的是楊某某從大楊樹去嫩江,其從拜泉去嫩江。2015年11月6日,劉某某給其打電話,問那一萬塊錢能不能打過來了,其說不能打了。2015年11月7日劉某某又給打電話說匯一千三百元也行,其說不行,等其去干活把錢帶過去。2015年11月9日、10日、11日這三天還是給其打電話讓匯錢,其都沒同意。11日下午劉某某又打電話說把這一千三百元匯過來,付煤的活他給頂幾天,剩下的九千元工資算其的,其同意了,就讓媳婦去銀行匯的這一千三百元錢,匯完了給劉某某打電話,劉某某說13號去嫩江接其。2015年11月13日早上6點多,劉某某打電話說別來了,瓦斯爆炸了,炸死多人,沒等其問電話就掛了,之后劉某某的電話一直都打不通,其就意識到受騙了。2015年11月18日上午其岳母說楊某某在大楊樹把劉某某抓住了,其就趕緊找其弟弟丁某甲還有劉某甲開車去大楊樹,到了那里楊某某和劉某某在楊某某的朋友家呢,其讓劉某某還錢,劉某某說還,其問他是不是騙子騙錢,劉某某承認是,之后我們就去大楊樹派出所,之后又回到拜泉派出所報警了。
(五)被告人的供述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