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1刑初35號
——黑龍江省拜泉縣人民法院(2016-3-30)
(2016)黑0231刑初35號
公訴機關(guān)黑龍江省拜泉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高某,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男,漢族,1990年3月21日出生于黑龍江省xx縣,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黑龍江省xx縣xx鄉(xiāng)xx村xx組。2015年6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王某某,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男,漢族,1992年9月12日出生于黑龍江省xx縣,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黑龍江省xx縣xx鄉(xiāng)xx村xx組。2015年5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qū)彙?br>
拜泉縣人民檢察院以黑拜檢訴刑訴(2016)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拜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樊玉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某、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拜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5月1日22時許,被告人高某、王某某與被害人劉某某、呂某某、張某某等人一起在拜泉縣xxx自助魚鍋用餐,期間,劉某某與呂某某因言語失和而互相掌摑,高某見其女友呂某某被打,即起身對劉某某拳腳相加,同時指使王某某等人一同對劉某某進行毆打,致劉某某受傷。經(jīng)鑒定,劉某某所受損傷按《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為輕傷一級。
經(jīng)偵查,2015年5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扭送至拜泉縣公安,同年6月9日被告人高某向拜泉縣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高某、王某某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向本院提出判處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可適用緩刑;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可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
被告人高某、王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對量刑建議無意見。
上述事實,被告人高某、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戶籍證明、調(diào)解協(xié)議書、談話筆錄、診斷證明書;證人呂某某、張某某、車某、王某甲、黃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被告人高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齊齊哈爾市拜泉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拜泉縣公安局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辯認筆錄;拜泉縣司法局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到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王某某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系共同犯罪,高某、王某某均系主犯,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某系所起作用較小的主犯。高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對其從輕處罰。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可對其從輕處罰。二被告賠償了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諒解,犯罪情節(jié)較輕,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其宣告緩刑不致危害社會,故依法對二被告宣告緩刑。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
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從緩刑確定之日起開始計算。)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從緩刑確定之日起開始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劉春妍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 馬志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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