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1刑初43號
——黑龍江省拜泉縣人民法院(2016-4-20)
(2016)黑0231刑初43號
公訴機關(guān)黑龍江省拜泉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男,漢族,1971年4月26日出生于黑龍江省xx縣,初中二年級文化,xx縣xxxx有限公司職工,住黑龍江省xx縣xx街x委xx組。2015年10月8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取保候?qū)彙?br>
拜泉縣人民檢察院以拜檢刑訴(2016)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二個月以下,并處罰金。本院于當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拜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金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拜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9月16日19時許,被告人王某酒后駕駛?cè)伺苾奢嗠妱榆嚕赡舷虮毙旭傊涟萑hxx街與xx路路口北90米處左轉(zhuǎn)彎時,與對向行駛的被害人呂某某駕駛的黑Bxxxxx號長安牌小型轎車相撞,后呂某某報警,交警趕到后將王某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王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含量為95.2mg/100ml。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物證車輛拍照;書證常住人口查詢單、駕駛?cè)藛T信息查詢單、酒精呼氣檢測單;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與辯解;齊齊哈爾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書、黑龍江錦融成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到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yīng)處拘役六個月以下,并處罰金。鑒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拘役期間每月享有假期二日,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此頁無正文)
審判員 劉春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員 劉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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