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拜刑初字第201號
——黑龍江省拜泉縣人民法院(2016-4-21)
(2015)拜刑初字第201號
公訴機關(guān)黑龍江省拜泉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某某,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男,漢族,1967年1月15日出生于山東省xx縣,無固定職業(yè),住黑龍江省xx市xx社區(qū)第x居民委x組。2015年7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17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拜泉縣看守所。
辯護人張偉東,黑龍江光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拜泉縣人民檢察院以黑拜檢訴刑訴(2015)1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因被害人吳某某、金某分別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于2016年1月30日轉(zhuǎn)換為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拜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海軍、書記員翟洪巖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吳某某、金某,訴訟代理人吳甲、韓某某,被告人鄭某某、辯護人張偉東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拜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6月7日23時許,被告人鄭某某與其朋友徐某某等人在xx縣東x道街xxx燒烤店吃飯,餐后結(jié)賬時因多算了一杯酒錢,鄭某某與飯店老板被害人吳某某產(chǎn)生爭執(zhí)并發(fā)生打斗,鄭某某用酒瓶打中吳某某頭部,被害人金某上前攙扶吳某某時被鄭某某用碎酒瓶刺傷左耳部,后鄭某某走出店外在門前桌子上拿起一把尖刀回到店中,手持尖刀將吳某某腹部、吳甲胸部刺傷,隨后逃離了現(xiàn)場。經(jīng)法醫(yī)鑒定:吳某某所受損傷為重傷二級。金某所受損傷為輕傷二級。吳甲所受損傷為輕微傷。
經(jīng)偵查,被告人鄭某某于2015年7月4日在家屬的陪同下向拜泉縣公安局投案自首。
公訴機關(guān)以相應證據(jù)證實上述事實,認為被告人鄭某某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處罰情節(ji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同時,向本院提出判處鄭某某有期徒刑三至五年的量刑建議。
被告人鄭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對量刑建議無意見。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有:一、本案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過錯;二、鄭某某系自首,平實為人老實,系初犯、偶犯;三、鄭某某家庭生活困難,但也愿意積極賠償。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6月7日23時許,被告人鄭某某與其親友徐某某等人在xx縣東x道街”xxx燒烤店”室內(nèi)就餐。餐后結(jié)賬時,鄭某某認為多算了一杯白酒錢,與飯店老板被害人吳某某口角沖突,鄭某某手持酒瓶打在吳某某頭部,用碎酒瓶刺傷金某左耳部,鄭某某又從燒烤店門前桌子上拿起一把尖刀返回室內(nèi),手持尖刀將吳某某腹部、吳甲胸部刺傷,隨后逃離了現(xiàn)場。經(jīng)法醫(yī)鑒定:吳某某所受損傷為重傷二級,金某所受損傷為輕傷二級,吳甲所受損傷為輕微傷。被告人鄭某某于2015年7月4日在家屬的陪同下向拜泉縣公安局投案自首。
另查明,在本案訴訟過程中,被害人吳某某、金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鄭某某賠償經(jīng)濟損失30余萬元。后被害人吳某某、金某、吳甲與被告人鄭某某親屬達成刑事和解協(xié)議,鄭某某親屬代為賠償給吳某某、金某、吳甲經(jīng)濟損失26萬元,吳某某、金某、吳甲對鄭某某表示諒解,請求本院判處鄭某某緩刑。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書證
1.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鄭某某的自然身份情況,被害人吳某某、金某、吳甲的自然身份情況;
2.拜泉縣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書,證實2015年6月10日,拜泉縣人民醫(yī)院對吳某某傷情診斷為:失血性休克、開放性腹部外傷、脾損傷,頭部外傷。
3.刑事和解協(xié)議,證實被害人吳某某、金某、吳甲與被告人鄭某某親屬達成刑事和解協(xié)議,鄭某某親屬代為賠償給吳某某、金某、吳甲經(jīng)濟損失26萬元,吳某某、金某、吳甲對鄭某某表示諒解,請求本院判處鄭某某緩刑。
(二)證人證言
1.證人于某某的證言證實,其系”xxx燒烤店”的服務員。2015年6月7日晚上23時50分許,有五個年齡均在50歲左右的男客人,吃完飯結(jié)賬時稱多記了一杯白酒,飯店老板吳某某與客人交涉。客人中有一名穿藍色衣服略有禿頂?shù)哪腥耍ㄖ膏嵞衬常┡c吳某某爭吵、互罵,越吵越兇,那個人先是把毛肚鍋扔向吳某某,隨后拿起桌子上的酒瓶將吳某某腦袋打出血,金某左耳朵也被打出血了,其他人在現(xiàn)場互相拉扯。那個人出門后拿一把尖刀返回屋中,先去扎吳甲,被吳甲躲開,又扎吳某某,扎在吳某某肚子上,扎完就跑了。警察來時,在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了xx酒店xxx的房卡;
2.證人陳某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7日晚上11點多,其到”xxx燒烤店”接妻子趙某某時,看見坐在1號卡臺有幾個男人,其中一個穿淺色衣服的人(指鄭某某)和飯店老板吳某某在互相吵罵,那個人先是拿起桌上的毛肚鍋扔向吳某某,又拿酒瓶子往吳某某身上扔,其他人在拉仗時,吳甲進屋了,有三個人去攔著吳甲,那個人趁機拿啤酒瓶子打在吳某某腦袋上,又把金某左耳朵弄出血了,吳某某和金某都倒在了地上。那個人出門后拿一把尖刀返回屋內(nèi),用刀刺向吳甲,吳甲擋了一下,吳某某見狀起身,那個人用刀扎在吳某某肚子上,隨后和一同來的人都跑了。其追出去,看見他們從東x道街向南跑了,其沒有追上;
3.證人趙某某的證言證實,其系”xxx燒烤店”的后廚。2015年6月7日11點多,其在燒烤店地下室聽到上面有啤酒瓶子破碎的聲音。其上樓看見吳某某手捂著腦袋站著,有一個吃飯的男客人(指鄭某某)站在門口的位置,手里拿著破碎的啤酒瓶將金某耳朵劃出血,金某倒在地上,吳某某喊報警,其去找手機報警。等其回來時,看見那個人奔吳甲過去了,吳甲一推,那個人退了兩步,吳某某往前走,那個人用右手懟吳某某,吳某某倒在地上。其過去扶吳某某,看見吳某某坐的地方有血,那個人和同伴都跑了。傷害吳某某的人高一米七十多,很壯,大眼睛,約50歲;
4.證人夏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7日晚上11點多鐘,其東屋鄰居”xxx燒烤店”的老板吳甲在其家上網(wǎng)時,來了一個人招呼吳甲,稱吳甲家燒烤店打仗了。吳甲走后,其聽見吳甲家有吵罵聲、酒瓶子破碎聲。其過去查看,見有兩三個人攔著一個男人,那個男人往飯店里扔了個像板凳的東西,那個人被推出門外后,在飯店門口罵人;
5.證人趙某甲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7日晚,其看到有個男人在”xxx燒烤店”拿了把刀后,返身又回了燒烤店內(nèi);
6.證人孫某某證言證實,2015年6月7日晚24時許,其與鄭某某、徐某某等人在xx縣”xxx燒烤店”吃完燒烤結(jié)賬時,鄭某某說多記了一杯白酒,與燒烤店50多歲的老板(指吳某某)發(fā)生爭吵,那老板拿酒瓶子打鄭某某沒打到,鄭某某隨后拿起啤酒瓶子打在那老板腦袋上,當時就出血了,鄭某某又用打碎的啤酒瓶子朝對方一個女的臉上杵了一下,其和徐某某等人在現(xiàn)場拉仗,鄭某某出門拿了把刀回來,扎老板肚子一刀,鄭某某就跑了,其也跟著跑了。其與鄭某某等人打車回xx市途中,鄭某某說他扎了那個老頭一刀;
7.證人王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其丁姓親屬結(jié)婚的前一天晚上11點多,其與來參加婚禮的徐姓、鄭姓、鄧姓、孫姓親屬到xx縣城一個燒烤店吃飯。姓徐的結(jié)賬后,姓鄭的向飯店要賬單,當時其出去上廁所了。等其回來走到燒烤店門口時,一起吃飯的親屬從燒烤店出來,姓鄭的臉上有血。他們四人說回賓館,其與他們分開后回家了;
8.證人徐某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7日晚21時許,其與鄭某某、鄧某某等人在賓館打撲克,打完撲克到xx縣”xxx燒烤店”吃飯。其結(jié)完賬后,鄭某某看賬單說多算了一杯白酒錢。50多歲的男老板和鄭某某吵了幾句,飯店老板一方的人扔了一個啤酒瓶子打在鄭某某頭上,鄭某某拿起啤酒瓶子朝老板打過去,從桌旁出去奔向老板和老板兒子,其和鄧某某等人在中間拉仗過程中,鄭某某突然又奔老板和老板兒子沖過去,其聽見”媽呀”一聲,飯店老板手捂肚子坐在了地上,鄭某某就往屋外走,其也走了。走后,聽鄭某某說他扎了老板一刀;
9.證人鄧某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7日晚11時許,其與鄭某某、徐某某等人打完撲克到xx縣xxx燒烤店吃飯。徐某某結(jié)完賬,鄭某某看賬單說多給算了一杯白酒錢,與老板吵了起來,老板拿一個啤酒瓶子扔在鄭某某身上,鄭某某拿起啤酒瓶子打在老板腦袋上,打出血了!眡xx燒烤店”有一個小伙和一個女的要打鄭某某,其和徐某某拉仗時,被撞坐在地上,等起身時看見那個老板腦袋出血,聽見有人喊快報警,其就跑了。之后,聽鄭某某說他扎了那個老板一刀;
10.證人孫某甲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7日晚12時許,有警察到賓館找其丈夫鄭某某沒找到。鄭某某當天穿著灰色夾克,里面是深藍的T恤,下面深色休閑褲,綠色皮鞋;
11.證人孫某乙、孫某丙、丁某的證言證實,聽說鄭某某等人在燒烤店吃飯時,因為算賬和飯店老板打仗了。
12.證人孫某丁的證言證實,徐某某、鄧某某、鄭某某于2015年6月7日晚22時許,從xx賓館離開,出去喝酒。另證實鄭某某等人的體貌特征。
(三)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吳某某的陳述稱,2015年6月7日23時50分許,有五個人在其經(jīng)營的”xxx燒烤店”吃完燒烤結(jié)賬時,其中一個人(指鄭某某)看賬單說多算了一杯白酒,其與之理論進而爭吵,那人從桌上拿起啤酒瓶子打在其頭上,將其打倒在地,那人又用半截啤酒瓶子杵在其兒媳金某耳朵上。那人從門口出去后拿把刀進屋,用刀扎在其腹部后逃離。扎其的刀,平時放在燒烤店門口;
2.被害人金某的陳述稱,2015年6月7日晚23時50分許,在其家經(jīng)營的”xxx燒烤店”內(nèi),有五個男人吃完飯算賬時,其中一個穿淺顏色衣服的人(指鄭某某)看完賬單說多算了一杯白酒,并與其公公吳某某吵了起來。之后,那個人拿起啤酒瓶子打在吳某某頭部,將吳某某打倒,其過去攙扶吳某某,那個人又用瓶子劃傷其左耳,其丈夫吳甲等人與其他四個人撕扯,傷人的那名男子從門口出去幾秒鐘后拿把刀回屋,用刀扎吳甲,吳甲用手攔了一下,那人又用刀扎在吳某某腹部后逃離,其他的四個人也跟著跑了。行兇的人高約一米七十多,40多歲,較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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