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4刑初9號
——黑龍江省泰來縣人民法院(2016-1-29)
(2016)黑0224刑初9號
公訴機關(guān)黑龍江省泰來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衣××,男。
泰來縣人民檢察院以黑泰檢刑訴(2016)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衣××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日本院受理此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1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泰來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劉婷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衣××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泰來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
1、2015年8月15日21時許,被告人衣××在泰來縣××村自家的西屋,與趙×、馬×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共同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
2、2015年8月17日11時許,被告人衣××在泰來縣××村自家的西屋,與趙×、馬×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共同吸食冰毒。
經(jīng)偵查,被告人衣××于2015年8月18日在泰來縣××村家中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物證冰毒吸壺及毒品照片;書證檢測報告書、扣押物品清單、戶籍證明、抓破案經(jīng)過;證人趙×、馬×、衣×1、殷××的證言;被告人衣××的供述與辯解;齊齊哈爾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現(xiàn)場堪驗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衣××在其住所內(nèi),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gòu)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衣××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未提出異議。衣××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應(yīng)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衣××自愿認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dāng),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jié)、對社會危害程度及犯罪后的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衣××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魏峻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趙柔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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