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2085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12-11)
(2015)甬慈刑初字第2085號
公訴機關(guān)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夏某,農(nóng)民。因涉嫌犯賭博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抓獲,同月2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br>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公訴刑訴(2015)18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夏某犯賭博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鄭軍強、被告人夏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4年上半年至2015年6月25日期間,被告人夏某在慈溪市周巷鎮(zhèn)天元大道296號的小店內(nèi),多次接受高某、翁某、汪某、祝某等人的“*********”投注,共計人民幣22000余元。2015年6月25日,公安民警對上述小店進行檢查,查扣賬本1本。
被告人夏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夏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汪某、祝某、王某甲、陳某、翁某、王某乙、高某的證言、檢查筆錄、賬本、辨認筆錄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及被告人夏某的身份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某以營利為目的,多次接受多人投注,進行“*********”賭博活動,其行為已構(gòu)成賭博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夏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以適用緩刑。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夏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沈 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胡嘉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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