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刑初字第00250號
——河北省承德縣人民法院(2015-12-22)
(2015)承刑初字第00250號
公訴機關承德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2015年7月14日被承德縣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7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承德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5日經承德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執(zhí)行逮捕。2015年8月6日被承德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12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承德縣人民檢察院以承縣檢刑訴(2015)第2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承德縣人民檢察員指派檢察員吳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承德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7月10日8時30分許,被告人于某某無證駕駛未登記的正三輪載貨摩托車與被害人侯某無證駕駛的未登記的三輪電動摩托車(后載被害人張某某、范某某)相刮,造成侯某、張某某受傷、被害人范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兩機動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承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現(xiàn)場勘查認定,被告人于某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上述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于某某的刑事責任,故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于某某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均承認,未作任何辯解。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10日8時30分許,被告人于某某無證駕駛未登記的正三輪載貨摩托車與被害人侯某無證駕駛的未登記的三輪電動摩托車(后載被害人張某某、范某某)相刮,造成侯某、張某某受傷、被害人范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兩機動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承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現(xiàn)場勘查認定,被告人于某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于某某與被害人張某某及死者范某某家屬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賠償協(xié)議且已全部履行完畢,被告人的行為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1、被害人侯某、張某某的陳述,證實案發(fā)當天侯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拉著范某某和張某某回家,被于某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超車時刮倒,造成侯某、張某某受傷,范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證人張某甲的證言,證實案發(fā)當天通過電話得知范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且聽說范某某是乘坐侯某駕駛的三輪車,在行駛中被于某某駕駛的三輪車刮翻,范某某、張某某從車上摔下受傷;3、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和照片,證實事故現(xiàn)場基本情況;4、尸檢報告及照片,證實被害人范某某因車禍致顱腦損傷引起的死亡;5、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實被告人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6、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證實被告人于某某未辦理機動車駕駛證;7、道路條件記錄、交通事故痕跡記錄、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記錄,證實案發(fā)時道路情況、肇事車輛接觸痕跡及肇事車輛性能情況;8、諒解書兩份,證實被告人于某某與被害人張某某及死者范某某家屬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賠償協(xié)議且已全部履行完畢,被告人的行為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9、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于某某為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10、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對犯罪事實承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無證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承德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認罪且與被害人張某某、范某某家屬就民事部分達成賠償協(xié)議且已全部履行完畢,被告人的行為取得了上述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本院在量刑時對以上情節(jié)予以從輕考慮。本院為了維護交通運輸安全,打擊刑事犯罪,亦本著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刑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員 王 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柴 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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