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恩法刑初字第234號
——廣東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2015-12-4)
(2015)江恩法刑初字第234號
公訴機關(guān)恩平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程某甲,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人。2014年10月9日因本案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5年10月9日被恩平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彛?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
被告人程乙,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高中,工人。2014年10月9日因本案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5年10月10日被恩平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同?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
被告人程丙,男,1994年11月25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人。2014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因本案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5年10月10日被恩平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彛?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
被告人程某丁,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人。2014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因本案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5年11月6日被恩平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彛?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
恩平市人民檢察院以恩檢訴刑訴[2015]2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某甲、程乙、程丙、程某丁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梁健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程某甲、程乙、程丙、程某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4年10月8日13時許,被告人程某甲在恩平市沙湖鎮(zhèn)浦橋工業(yè)區(qū)會德豐陶瓷廠宿舍315房與被害人勞X進(jìn)、譚X源因投注香港六合彩所贏款項一事發(fā)生爭執(zhí),后被告人程某甲指使在場的程丙、程乙、程某丁、熊某(另作處理)、程某明(另作處理)等人控制住勞X進(jìn)、譚X源、并用鐵水管、拳腳等毆打勞X進(jìn)、譚X源致傷。案發(fā)后,被告人程某甲報警,并和上述三被告人在現(xiàn)場等候公安機關(guān)前來處理。經(jīng)法醫(yī)鑒定鑒定,譚X源身體損傷為輕微傷,勞X進(jìn)身體損傷為輕傷二級。2015年1月22日,程乙一次性賠償譚X源13800元,得到譚X源的諒解;2014年11月5日,程某甲方一次性賠償勞X進(jìn)105000元,得到勞X進(jìn)得諒解。
公訴機關(guān)認(rèn)為,被告人程某甲、程乙、程丙、程某丁無視國家法律,故意傷害他人,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請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鑒于四被告人自首的情節(jié),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可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程某甲、程乙、程丙、程某丁分別判處拘役四個月至六個月。
上述事實,被告人程某甲、程乙、程丙、程某丁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吳X的證言、被害人勞X進(jìn)、譚X源的陳述;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相關(guān)書證證實,足以認(rèn)定。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程某甲、程乙、程丙、程某丁無視國家法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于四被告人有自首的情節(jié),悔罪態(tài)度好,對被害人的損失已達(dá)成協(xié)議并履行完畢,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可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及適用緩刑。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dāng),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程乙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緩刑六個月。(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程丙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緩刑六個月。(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程某丁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緩刑五個月。(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梁維新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鄭麗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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