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恩法刑初字第236號
——廣東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2015-12-4)
(2015)江恩法刑初字第236號
公訴機關恩平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于廣東省恩平市,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yè)。2015年7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恩平市人民檢察院以恩檢訴刑訴[2015]2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梁健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恩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6月23日20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在恩平市沙湖鎮(zhèn)成平村民委員會松安村2巷2號其家中德二樓客廳里,容留吸毒人員羅X雨、何X鋒、馮X鵬以“追龍”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同年7月3日21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在上述地點再次容留上述人員以同樣的方式吸食冰毒。同月6日22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在上述地點第三次容留上述人員以同樣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當天23時許和次日6時許,公安人員在上述地點分別抓獲吸毒人員羅X雨、何X鋒、馮X鵬和被告人李某某,當場繳獲吸毒人員用于吸食毒品的錫紙、礦泉水和冰毒0.27克。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容留多人多次吸毒,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提請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李某某判處拘役五個月至六個月,并處罰金。
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李X榮、馮X鵬、何X鋒、羅X雨的證言、勘驗檢查、辨認筆錄及照片及相關書證等證據(jù)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己構(gòu)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證據(jù)確實、充分。鑒于被告人能自愿認罪,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行為,確有悔罪表現(xiàn),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公安機關扣押吸毒工具錫紙一張、礦泉水瓶一個應予沒收銷毀。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交納完畢。)
二、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李某某的毒品0.27克、吸毒工具錫紙一張、礦泉水瓶一個予以沒收銷毀(由恩平市公安局辦理相關手續(xù))。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梁維新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鄭麗仙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