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粵0507刑初127號
——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qū)人民法院 (2016-2-3)
(2016)粵0507刑初127號
公訴機關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漢族,廣東省饒平縣人,初中文化程度,農民,住廣東省饒平縣。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7日被羈押,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廣東省汕頭市看守所。
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汕龍檢訴刑訴[2016]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賭博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黃丹霞、被告人江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5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江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汕頭市龍湖區(qū)陳厝合泰和街金和五巷10號401房內,先后接受多名參賭人員投注“六合彩”外圍碼,并全部轉手投注給同案人王某某(身份不明,在逃),從中獲取1%的“返水”非法牟利。
為了獲取更多的“返水”,從同年10月開始,被告人江某某向同案人王某某索取“金灶”六合彩賭博網(wǎng)站的網(wǎng)址、賬號、密碼,后接受多名參賭人員投注“六合彩”外圍碼,又通過賭博網(wǎng)站全部轉手投注給同案人王某某,從中獲取2%的“返水”非法牟利。
至案發(fā),據(jù)被告人江某某供述共接受參賭人員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呂某某(均作行政處罰)等人投注“六合彩”外圍碼共24期,接受投注金額共計約人民幣150000元,非法獲利人民幣約3000元。
同年11月17日晚上11時許,公安機關在上述地點抓獲被告人江某某,繳獲作案工具筆記本電腦1臺、手機1部。
上述事實,被告人江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呂某某的證言、涉案網(wǎng)頁截圖、涉案手機信息截圖、涉案通話記錄清單、公安機關檢查筆錄、現(xiàn)場平面示意圖、現(xiàn)場及作案工具拍照、行政處罰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抓獲經過、戶籍證明、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及辨認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江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多次收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外圍碼,聚眾賭博,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賭博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賭博罪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江某某是初犯,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主動向國家預繳罰金,有悔罪表現(xiàn),可以酌定從輕處罰。綜上情節(jié),被告人江某某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非監(jiān)禁刑的條件,對其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
綜上,本院根據(jù)被告人江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認罪悔罪表現(xiàn)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江某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判決的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審判員 紀 冰
二○一六年二月三日
書 記 員 鄭志鵬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