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中法刑二終字第76號
——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9-14)
(2015)茂中法刑二終字第76號
抗訴機關廣東省化州市人民檢察院。
原審被告人戴某,男。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化州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同年8月28日被化州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彙?br>
廣東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廣東省化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戴某犯受賄罪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37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人戴某免于刑事處罰。抗訴機關即原公訴機關廣東省化州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本院審理過程中,茂名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向本院撤回抗訴。
本院認為,茂名市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的要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七條、三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茂名市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
廣東省化州市人民檢察院(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37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羅 文
審判員 李 楠
審判員 張書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 梁倍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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