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514號
——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2015-11-20)
(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514號
原告:徐某,住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
委托代理人:陳慕殷,國信信揚(南沙)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蔡某甲,住廣東省封開縣。
原告徐某訴被告蔡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彭峻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慕殷,被告蔡某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某訴稱:我和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兒子。我懷孕期間,被告與第三者發(fā)展不正當男女關系,嚴重影響了我和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及雙方之間的信任。兒子出生后,雙方更因性格問題逐漸產生各種矛盾,被告對我和兒子不聞不問,沒有履行為人夫、為人父應盡的責任,雙方夫妻感情現確已破裂,再無和好可能。現我向法院起訴判令我和被告解除婚姻關系;婚生子由我撫養(yǎng),被告自離婚之日起以2000元/月的標準每月向我支付撫養(yǎng)費用直至兒子年滿18周歲為止;被告將兒子出生證交由我保管;被告承擔本案受理費。
被告蔡某甲辯稱:原告要求離婚的理由不充分,我認為雙方感情沒有破裂,我有通過轉賬或現金支付兒子撫養(yǎng)費用,不存在婚外情,我不同意離婚。我愿意辭去外地的工作,和原告及小孩共同生活,愿意和原告加強溝通,并多支付撫養(yǎng)費用。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自行認識,××××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兒子蔡某乙;楹箅p方因家庭瑣事等原因產生矛盾,影響了夫妻感情,原告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
庭審中,原告要求離婚,被告堅持不同意離婚。被告表示同意承擔本案受理費150元,并已直接支付本案受理費150元給原告。
本院認為:原、被告對締結或解除婚姻關系均應持慎重態(tài)度,在婚姻生活中產生矛盾時應首先積極尋找消除矛盾的方法,共同維持已建立的婚姻家庭關系。本案原、被告產生的矛盾,蓋因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欠缺夫妻之間的互諒、互讓精神所致。今后只要原、被告雙方能發(fā)揚互諒、互讓精神,加強溝通,增強互信,原、被告之間的矛盾是可以消除的,F原告起訴要求離婚,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并表示愿意辭去外地的工作,和原告及小孩共同生活,愿意和原告加強溝通,并多支付撫養(yǎng)費用。同時原告沒有充分舉證證實其與被告存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法定情形,故不能認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應珍惜已建立的家庭,打消離婚念頭。今后只要原、被告雙方能摒棄前嫌,加強溝通,發(fā)揚互諒、互讓精神,夫妻感情和好如初是完全有可能的。綜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的訴訟請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徐某與被告蔡某甲離婚。
本案受理費150元,由被告蔡某甲負擔。被告蔡某甲已將應負擔的本案受理費150元直接支付給原告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彭峻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官蕓蕓
陳韻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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