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838號
——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2016-2-3)
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838號
原告:曹某,身份證住址廣州市海珠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喜春,廣東天穗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梁某,身份證住址廣州市越秀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曹某訴被告梁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6年2月3日以雙方已辦理離婚手續(xù)為由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曹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曹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負(fù)擔(dān)(已付)。
審判長 李琳
審判員 易超前
代理審判員 鐘尉函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書記員 駱家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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