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一初字第779號
——青海省都蘭縣人民法院(2015-12-25)
(2015)都民一初字第779號
原告娜某某,女,1977年6月10日出生,蒙古族。
被告旦某某,男,1977年8月8日出生,藏族。
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娜某某訴被告旦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因原告娜某某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繳納訴訟費。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十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邢 昌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蘭 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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