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民初字第1287號
——山東省無棣縣人民法院(2015-9-22)
(2015)棣民初字第1287號
原告杜某。
被告劉某。
原告杜某與被告劉某離婚糾紛一案,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付金良獨任審理,于2015年9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杜某、被告劉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杜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由于雙方性格嚴重不合,經常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糾紛,家無寧日,已沒有任何共同語言,夫妻感情徹底破裂。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財產依法分割;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劉某辯稱,我不同意離婚,我與原告確實因家庭問題產生矛盾,但是還沒有到感情破裂的程度。
經審理查明,原告杜某與被告劉某2010年相識后建立戀愛關系,××××年××月××日在無棣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二人婚后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矛盾,原告杜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本院起訴。
以上事實,有婚姻登記證明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杜某與被告劉某婚前了解較多,感情基礎較好;婚后共同生活期間時間較長,已經建立起了較為深厚的夫妻感情,雖因家庭問題產生矛盾,但未達到夫妻感情破裂程度,因此原告杜某訴求離婚,不予準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杜某與被告劉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杜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付金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王無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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