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678號
——山東省惠民縣人民法院(2015-9-2)
(2015)惠民初字第1678號
原告張某甲,農民。
原告鐵某,農民。
被告張某乙,農民。
被告張某丙,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甲、鐵某與被告張某乙、張某丙贍養(yǎng)費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甲、鐵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甲、鐵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甲、鐵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張某甲、鐵某負擔。
審判員 賈匯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書記員 馬亞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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