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553號
——山東省惠民縣人民法院(2015-9-7)
(2015)惠民初字第553號
原告劉某,農(nóng)民。
被告李某,現(xiàn)服刑于山東省齊州監(jiān)獄。
原告劉某與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杲建偉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被告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某訴稱,原被告于2010年8月份在廣州打工時認識并確定戀愛關系,于××××年××月××日登記結(jié)婚,并于同年農(nóng)歷正月19日舉行結(jié)婚儀式。被告婚后仍與先前一樣,經(jīng)常外出見不到人。2013年5月份,被告因販毒被惠民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原告及家人都很吃驚。2014年經(jīng)惠民縣人民法院及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2年,現(xiàn)被告在齊州監(jiān)獄服刑。2015年年初,被告從監(jiān)獄打電話給原告,要求協(xié)商離婚事宜。但至今未收到被告的離婚協(xié)議。綜上,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特別是被告的所作所為,嚴重傷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無法繼續(xù)共同生活。原告故具狀起訴,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
被告李某辯稱,同意離婚;但是夫妻共同債務應均擔。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8月份認識,于××××年××月××日登記結(jié)婚,婚后沒有生育子女。原被告均系初婚,婚前感情尚可,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于2014年因販毒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現(xiàn)在山東省齊州監(jiān)獄服刑。被告的犯罪行為,導致雙方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主張其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被告家人為其花費律師費、罰金等共計82000元。被告認為該款屬于共同債務,要求與原告均擔。原告僅認可被告出事后,被告父母給原告家人送去了18000元用于律師費等費用的支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要求離婚。
以上事實,有結(jié)婚證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為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特別是被告因販賣毒品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現(xiàn)正在服刑,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堅決要求離婚,被告亦同意離婚。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主張,予以支持。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因自身違法犯罪行為所引發(fā)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再者,對被告所主張的出事后其父母為其花費的款項,雙方亦無共同舉債的合意。故該筆款項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對被告要求與原告分擔相關債務主張,依法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劉某與被告李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杲建偉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賈匯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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