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鄒民初字第2127號
——山東省鄒平縣人民法院(2015-10-29)
(2015)鄒民初字第2127號
原告盧某某。
被告劉某某。
被告王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盧某某與被告劉某某、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盧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自愿撤回對被告劉、王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盧某某提出的撤訴申請,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nèi)對自己權利所作的處分,且不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撤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盧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366元,減半收取1183元,財產(chǎn)保全費1070元,共計2253元,由原告盧某某負擔。
審判員 高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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