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漣刑初字第356號
——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法院(2015-10-10)
(2015)漣刑初字第356號
公訴機關(guān)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無業(yè),住湖南省漣源市(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漣源市)。曾因犯尋釁滋事罪、搶劫罪,2002年4月2日被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因吸毒,2015年5月28日被湖南省漣源市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15年6月1日被湖南省漣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經(jīng)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湖南省漣源市公安局執(zhí)行,F(xiàn)羈押于湖南省漣源市看守所。
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以漣檢公訴刑訴(2015)3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10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柳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5月,被告人劉某在其位于本市藍田辦事處紅旗路的租住房內(nèi),多次容留吸毒人員譚某、陳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劑(麻古)。具體事實如下:
1、2015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劉某在其位于本市藍田辦事處紅旗路的租住房內(nèi),容留吸毒人員譚某、陳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劑。
2、2015年5月25日上午,被告人劉某在其位于本市藍田辦事處紅旗路的租住房內(nèi),容留吸毒人員譚某、陳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劑。
3、2015年5月26日中午,被告人劉某在其位于本市藍田辦事處紅旗路的租住房內(nèi),容留吸毒人員譚某、陳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劑。
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劉某主動到漣源市公安局六畝塘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中無異議,并有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證人譚某、段某、吳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劉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gòu)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劉某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被告人劉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罰金從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個月內(nèi)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員 周桂林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代理書記員 吳 婷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