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漣刑初字第252號
——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漣刑初字第252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甲,湖南省漣源市安平鎮(zhèn)農(nóng)技站農(nóng)技員,住湖南省漣源市。因涉嫌貪污犯罪,2014年5月14日經(jīng)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湖南省漣源市公安局執(zhí)行,2014年5月21日經(jīng)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qū),同日由湖南省漣源市公安局執(zhí)行,2015年7月15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彛沼珊鲜i源市公安局執(zhí)行。
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以漣檢公訴刑訴(2015)2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甲犯詐騙罪,于2014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檢察員王攀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甲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劉某甲伙同劉某戊(另案處理)以漣源市安平鎮(zhèn)享堂村或該村組上修公路為由,二次詐騙國家項目資金共計4萬元。其中,被告人劉某甲分得38900元,劉某戊分得1100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2年1月,被告人劉某甲以本市安平鎮(zhèn)享堂村修建公路為由,伙同劉某戊騙取漣源市國土局“基本農(nóng)田建設”資金2萬元,被告人劉某甲分得19400元,劉某戊得600元。
2、2013年5月,被告人劉某甲以本市安平鎮(zhèn)享堂村八角組移民戶羅徐生及全體村民修建公路為由,伙同劉某戊騙取漣源市移民局下?lián)芄沸藿ǹ?萬元。其中,被告人劉某甲分得19500元,劉某戊分得500元。
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劉某甲在本市安平鎮(zhèn)涼水村被本院偵查人員帶至本院進行詢問,并于次日被漣源市公安局執(zhí)行刑事拘留。
針對以上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和宣讀了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扣押物品清單、會計賬單、撥款資料、聘用通知書等書證,證人劉某乙、劉某丙、劉某丁、劉某戊、吳某、李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材料,據(jù)此認為,被告人劉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適用的法律未提出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劉某甲伙同劉某戊(另案處理)以漣源市安平鎮(zhèn)享堂村或該村組上修公路為由,二次詐騙國家項目資金共計4萬元。其中,被告人劉某甲分得38900元,劉某戊分得1100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2年1月,被告人劉某甲以本市安平鎮(zhèn)享堂村修建公路為由,伙同劉某戊騙取漣源市國土局“基本農(nóng)田建設”資金2萬元,被告人劉某甲分得19400元,劉某戊得600元。
2、2013年5月,被告人劉某甲以本市安平鎮(zhèn)享堂村八角組移民戶羅徐生及全體村民修建公路為由,伙同劉某戊騙取漣源市移民局下?lián)芄沸藿ǹ?萬元。其中,被告人劉某甲分得19500元,劉某戊分得500元。
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劉某甲在本市安平鎮(zhèn)涼水村被漣源市人民檢察院偵查人員帶至該院進行詢問,并于次日被漣源市公安局執(zhí)行刑事拘留。被告人劉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并且查證屬實的證據(jù)予以證明:
1、證人劉某乙的證言證明,劉某乙系安平鎮(zhèn)享堂村廟上組組長,安平鎮(zhèn)享堂村廟上組、八角組共一條公路,毛路是2004年修好的,2012年7、8月份才開始水泥硬化。
2、證人劉某丙的證言證明,劉某甲從漣源市國土局和漣源市移民局申請到的項目資金,沒有入漣源市享堂村的村財務賬。劉某甲向漣源市國土局、漣源市移民局申請項目資金的報告上的公章,都是劉某戊私自蓋上去的,沒有經(jīng)過劉某丙的同意。漣源市移民局的“漣源市移民工程項目合同書”,和“婁底市水庫移民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決算表”上,“劉某丙”的簽名是他人代簽的。
3、證人劉某丁的證言證明,劉某丁是安平鎮(zhèn)享堂村計育專干,劉某丙是該村支書兼村主任,劉某戊曾任村秘書。劉某甲被檢察機關查處后,劉某丁聽人說劉某甲以村里的名義在上級部門爭取資金回來后,沒有在村里入賬。
4、證人吳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1月,劉某甲以漣源市享堂村修建公路的名義,向漣源市國土局申請項目資金,漣源市國土局以“基本農(nóng)田建設”項目資金的名義給漣源市享堂村下?lián)芰?萬元。
5、證人李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5月,劉某甲以漣源市安平鎮(zhèn)享堂村八角組移民戶羅徐生及全體村民修建公路的名義,向漣源市移民局申請項目資金,漣源市移民局以公路建設資金的名義給漣源市享堂村下?lián)芰?萬元。
6、撥款資料證明,漣源市國土局、漣源市移民局分別撥付20000元資金的情況。
7、戶籍資料證明,被告人劉某甲出生于1969年12月7日等身份情況。
8、到案經(jīng)過證明,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劉某甲在本市安平鎮(zhèn)涼水村被漣源市人民檢察院偵查人員帶至該院進行詢問,并于次日被漣源市公安局執(zhí)行刑事拘留。
9、扣押物品清單、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證明,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劉某甲向漣源市人民檢察院退繳50000元。
10、共同作案人劉某戊的供述證明,(1)2012年1月,劉某甲以漣源市享堂村修建公路的名義,伙同劉某戊騙取漣源市國土局“基本農(nóng)田建設”資金20000元,劉某甲分得19400元,他分得600元;(2)2013年5月,劉某甲以漣源市享堂村八角組移民戶羅徐生及全體村民修建公路的名義,伙同劉某戊騙取漣源市移民局下?lián)芄沸藿ǹ?0000元,劉某甲分得19500,劉某戊分得500元。
11、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證明,(1)2012年1月,劉某甲以漣源市享堂村修建公路的名義,伙同劉某戊騙取漣源市國土局“基本農(nóng)田建設”資金20000元,劉某甲分得19400元,劉某戊分得600元;(2)2013年5月,劉某甲以漣源市享堂村八角組移民戶羅徐生及全體村民修建公路的名義,伙同劉某戊騙取漣源市移民局下?lián)芄沸藿ǹ?0000元,劉某甲分得19500元,劉某戊分得500元。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在審理過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漣源市司法局對被告人劉某甲是否適宜社區(qū)矯正進行社會調(diào)查。漣源市司法局調(diào)查后認為,被告人劉某甲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同意接收為社區(qū)矯正對象。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甲犯詐騙罪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劉某甲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被告人劉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行為積極主動,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劉某甲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甲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劉某甲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及其居住所在地社區(qū)矯正機構所作的調(diào)查評估,對被告人劉某甲判處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1、被告人劉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計算;罰金從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個月內(nèi)繳清;))
二、追繳被告人劉某甲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八千九百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周桂林
審 判 員 譚 輝
人民陪審員 黃文選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書記員 吳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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