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寧民初字第2697號
——山東省寧陽縣人民法院(2015-11-10)
(2015)寧民初字第2697號
原告楊某甲,農民。
委托代理人張德蘭,寧陽葛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楊某乙,農民。
原告楊某甲與被告楊某乙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劉國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德蘭、被告楊某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甲訴稱,我與被告2002年經(jīng)人介紹認識,2014年協(xié)議離婚,××××年××月××日和好復婚!痢痢痢聊辍痢猎律荒泻ⅲ∶麠钅臣,2008年生次子楊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沒有感情基礎草率登記結婚,婚后也經(jīng)常吵鬧,被告無事生非的找茬,使我無法忍受,我與被告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無和好可能,現(xiàn)依法起訴要求離婚。
被告楊某乙辯稱,我不同意離婚。我們婚前沒有矛盾,婚后生育了兩個孩子,第二兒子還是超生,我們的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我們第一次協(xié)議離婚不是因為感情不和,是因為原告轉讓豬場想多掙錢,后來我們?yōu)榱撕⒆酉牒煤眠^,于××××年××月××日復婚登記結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于2002年相識,后舉行訂婚儀式、登記結婚!痢痢痢聊辍痢猎律L子楊某甲,2008年2月生次子楊某乙,次子系超生。2014年12月份兩人在寧陽縣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年××月××日復婚并登記。原告主張婚后雙方因做農活、家庭經(jīng)營、投資等事情發(fā)生矛盾。被告主張雙方因看孩子、下地干活、養(yǎng)豬等事情發(fā)過爭吵,但這都是小事,是可以忍讓的。2015年9月18日原告起訴至本院要求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是經(jīng)人介紹認識,但已經(jīng)共同生活多年,婚后生育兩子,原被告已經(jīng)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有一次離婚復婚的經(jīng)歷,雙方更應當珍惜這段失而復得婚姻。生活中因瑣事發(fā)生矛盾是難免的,雙方應當相互理解,互相忍讓。原告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因此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楊某甲與被告楊某乙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楊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劉國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書 記 員 毛 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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