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民二初字第583號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5-10-19)
(2015)沅民二初字第583號
原告劉某,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漢族,住
被告黃某,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漢族,住
原告劉某與被告黃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某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起訴,要求被告黃某歸還欠款2000元錢,原告劉某提供了被告黃某的戶籍住址,經(jīng)查證后均不能確定其送達地址。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起訴后,不能提供被告黃某準確的送達地址,經(jīng)查證后仍不能確定其送達地址,本案的被告不明確,不符合民事訴訟案件的立案條件,應(yīng)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簡易程序?qū)徖砻袷掳讣娜舾梢?guī)定》第八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陳志楨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書記員 邱 權(quán)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