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413號
——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10-19)
(2015)新刑初字第413號
公訴機關新泰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qū)彙?br>
新泰市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公刑訴(2015)4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恚婪啃。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10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新泰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19時40分許,被告人陳某某駕駛魯S32730號重型自卸貨車沿205國道由南向北行駛青云街道高峪鋪村路段時,與被害人徐某某(男,歿年74歲)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徐某某當場死亡。陳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徐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案發(fā)后陳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2014年11月20日,陳某某親屬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賠償被害方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13.8萬元,取得被害方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在庭審過程中無異議,并由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證人徐某甲等人的證言、機動車信息、尸檢報告、尸檢照片、司法鑒定意見書、火化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案件偵破情況說明、諒解書、協(xié)議書及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及事實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可從輕處罰;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方損失并取得諒解,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被告人確有悔罪表現(xiàn),可適用緩刑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李衍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員 趙雯雯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