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108號
——山東省平陰縣人民法院(2015-8-14)
(2015)平少民初字第108號
原告李某,女,1979年9月27日出生,漢族,住平陰縣,身份證號。
委托代理人杜洪波,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漢族,平陰明星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
被告劉某,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漢族,住平陰縣,身份證號。
原告李某訴被告劉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劉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撤回對被告劉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擔。
審判員 孫曉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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