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115號
——山東省平陰縣人民法院(2015-8-24)
(2015)平少民初字第115號
原告劉某某,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漢族,住平陰縣
委托代理人高旺,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漢族,平陰明星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一般代理。
被告于某某,女,1988年10月4日出生,漢族,住平陰縣
本院在審理劉某某訴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于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自愿提出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回對被告于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劉某某承擔。
審判員 盧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周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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