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張定刑初字第395號
——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qū)人民法院(2015-10-16)
(2015)張定刑初字第395號
公訴機關(guān)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峰,曾用名劉清峰,綽號“小魚”,男,38歲。2013年7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張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強制戒毒兩年。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2015年7月7日被張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張家界市看守所。
張家界市永定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張定檢公訴刑訴(2015)2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峰犯販賣毒品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張家界市永定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谷淑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峰等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5年7月6日16時許,被告人劉峰在張家界市永定區(qū)“君齊商務(wù)賓館”301房間內(nèi)接到吸毒人員符曉楠向其購買100元錢冰毒的電話。隨后被告人劉峰在“君齊商務(wù)賓館”301房間內(nèi)將100元錢的冰毒販賣給符某某,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民警從符曉楠身上查獲一小包凈重0.822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冰毒,從房間內(nèi)靠窗戶床上查獲一包凈重8.146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冰毒、一粒凈重0.091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麻古一粒。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峰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符某某、覃某、祝某某的證言,毒品鑒定報告,現(xiàn)場檢查筆錄,人身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現(xiàn)場方位圖及照片,黑色聯(lián)想智能手機一部,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涉案財物接收保管收據(jù),尿檢報告,通話詳單,公安處置記錄,戶籍資料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峰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為已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且屬情節(jié)嚴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劉峰案發(fā)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劉峰具有的量刑情節(jié)是:1、劣跡;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峰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
(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紅英
人民陪審員 張建明
人民陪審員 田曉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張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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