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刑初字第428號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11-6)
(2015)章刑初字第428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男,1993年5月13日出生于山西省繁峙縣,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山西省繁峙縣。因涉嫌犯詐騙罪,2015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章丘市看守所。
辯護人亓翠萍,山東濟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于山西省繁峙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山西省繁峙縣。因涉嫌犯詐騙罪,2015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9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章丘市看守所。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以章丘檢公刑訴(2015)4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劉某某犯詐騙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10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蔣衛(wèi)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劉某某及被告人張某某的辯護人亓翠萍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被告人張某某、劉某某同寇某某(在逃)、秦某某(音,在逃)預謀后,通過讓他人代還信用卡欠款后搶走信用卡逃跑的方式實施詐騙。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張某某、劉某某與寇某某、秦某某駕駛寇某某租用的黑色轎車到山東省章丘市,當晚18時許,秦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聯(lián)系好還款相關事宜,次日上午,四名被告人至章丘市明水百脈泉街明四回遷小區(qū),寇某某、秦某某在車上等待,被害人李某某為被告人還款12000元后,被告人張某某將卡抽出與被告人劉某某逃跑,被害人李某某追上被告人劉某某將其抓獲,被告人張某某被迫將卡拿回,李某某將損失12050元刷回。
2.2015年5月8日,被告人張某某、劉某某、寇某某預謀后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qū)太榆路實施詐騙。寇某某與被害人馮某某聯(lián)系后,被告人張某某、劉某某讓被害人馮某某為其償還信用卡30000元,馮某某還款后又從該卡刷回3866元,被告人張某某將信用卡奪走與劉某某逃跑,詐騙現(xiàn)金26134元。
公訴機關就起訴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劉某某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應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筆詐騙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某、劉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張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張某某系從犯,應從輕、減輕處罰;2.建議對被告人張某某適用緩刑。
經(jīng)法庭審理查明:2015年5月8日,被告人張某某、劉某某同寇某某(在逃)預謀后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qū)太榆路實施詐騙,寇某某與被害人馮某某聯(lián)系后,被告人張某某、劉某某至約定地點,讓被害人馮某某為其償還信用卡30000元,被害人馮某某用POS機還款30000元后,從該信用卡刷回3866元,被告人張某某將信用卡從POS機抽出后與被告人劉某某逃跑,詐騙被害人馮某某現(xiàn)金26134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劉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馮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26134元。
另查明,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張某某、劉某某同寇某某(在逃)、秦某某(音同,在逃)預謀后至李某某處償還信用卡,李某某代為償還信用卡12000元,被告人張某某、劉某某將信用卡抽出后逃跑,被李某某追上,被告人張某某、劉某某將李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12050元歸還。后被告人張某某、劉某某被章丘市公安局民警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報案記錄、到案說明證明: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張某某、劉某某被章丘市公安局民警抓獲。
2.提起筆錄及拉卡拉交易明細證明:被告人張某某、劉某某用信用卡還款,實施詐騙的情況。
3.戶籍信息及無犯罪記錄證明證明:被告人張某某、劉某某的身份信息及無犯罪記錄的情況。
4.收到條證明: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劉某某賠償馮某某經(jīng)濟損失26134元。
5.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5月20日,在其居住的小區(qū)配套房內(nèi),兩名男子(一名頭發(fā)短,一名頭發(fā)長)拿著一張招商銀行的信用卡還款,商定的手續(xù)費是還款額的0.8%,其代還信用卡12000元后,長發(fā)男子把POS機上的信用卡抽出后逃跑,短發(fā)男也逃跑,其堵住短發(fā)男,后長發(fā)男拿著信用卡回現(xiàn)場讓其把還款的12050元刷回。
6.被害人馮某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明:2015年5月8日下午4時許,有人電話聯(lián)系代還信用卡業(yè)務,在太原市長風街萬科紫臺樓下,其見到兩名20多歲的男子,一名男子稱還信用卡30000元,后到其車上,其坐在副駕駛,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坐在副駕駛后面的座位,穿花色上衣的男子站在副駕駛后面的車門外,黑衣男子拿出一張工商銀行信用卡,商定按10000元收150元的標準收手續(xù)費,其還上信用卡30000元,從卡上刷出3866元后,黑衣男子把信用卡抽出來就下車逃跑,其沒追上,其被騙走26134元。
7.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證明:2015年5月19日,其和“陽陽”(張某某)、寇某某、秦某某駕駛寇某某租的轎車至章丘市,秦某某聯(lián)系代還信用卡的地方。次日早上,寇某某開車載三人到百脈泉路百脈泉酒店南面的一小區(qū),其和劉某某讓一名男子代還招商銀行信用卡12000元,對方把POS機給其輸入密碼時,其拔出信用卡和劉某某一起逃跑,劉某某對被對方堵住,后劉某某給其打電話讓其回到現(xiàn)場,其把12000元刷給對方,并支付了手續(xù)費。2015年5月,在山西省太原市長風街上,用同樣的方式,其和劉某某、寇某某實施詐騙,寇某某稱詐騙了24000元,但卡被凍結(jié),未分贓。
8.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證明:2015年5月16時,其和“陽陽”(張某某)、寇某某、秦某某駕駛寇某某租的黑色桑塔納轎車至章丘市,寇某某、秦某某聯(lián)系代還信用卡的地方。次日早上,寇某某開車載三人到百脈泉路百脈泉酒店南面的一小區(qū),其和“陽陽”讓一名男子代還招商銀行信用卡12000元,對方把POS機給“陽陽”讓輸入密碼把錢刷出來,“陽陽”拔出信用卡就和其一起逃跑,其被對方堵住,后“陽陽”回到現(xiàn)場,把12000元刷給對方,并支付了手續(xù)費。2015年5月10日,在山西省太原市長風街用同樣的方式,其與寇某某、“陽陽”、秦某某詐騙25000元,寇某某稱卡被凍結(jié)了,未分贓。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兩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詐騙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某、劉某某詐騙李某某的12000元,在案發(fā)前已歸還給李某某,該數(shù)額應從犯罪數(shù)額中扣除,公訴機關指控的該筆犯罪事實不成立。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關于被告人張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張某某系從犯,應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伙同劉某某、寇某某實施犯罪,事前共同預謀,事中各有分工,不應區(qū)分主從犯,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張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建議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積極退贓,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在此次犯罪之前并無犯罪記錄,鑒于其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對其適用緩刑,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某積極退贓,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在此次犯罪之前并無犯罪記錄,鑒于其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對其適用緩刑。
對被告人張某某、劉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副本各一份。
審 判 長 牛魯敬
人民陪審員 董曉鳳
人民陪審員 車淑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彭克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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