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歷民初字第2442號
——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2015-10-29)
(2015)歷民初字第2442號
原告張某某,男,1973年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郟縣。
被告劉某某,女,1975年出生,漢族,戶籍地濟南市,現(xiàn)住濟南市槐蔭區(qū)。
本院受理原告張某某訴被告劉某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后,被告劉某某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其現(xiàn)居住在槐蔭區(qū),不屬本院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本案應屬于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管轄,請求將該案移送至濟南市槐蔭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經審查,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四條的規(guī)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yī)的地方除外!北景钢斜桓鎰⒛衬程峁┑挠蓾鲜泄簿謿v下區(qū)分局出具的證明載明“劉某某沒有居住在千佛山路,劉某某現(xiàn)居住槐蔭區(qū)段北路,從2007年8月至今一直居住在此”。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的經常居住地在濟南市槐蔭區(qū),故本案應由濟南市槐蔭區(qū)人民法院管轄。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被告劉某某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濟南市槐蔭區(qū)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耿 露
審判員 李蘭霞
審判員 張秀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孫明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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